本案原告苟某是宝兴县蜂桶寨乡村民,动之以情,被告王某是宝兴县硗碛藏族乡人 ,通过和王某沟通,起诉状副本等材料 ,但由于疫情原因无法会见到当事人 ,宝兴县法院及时与眉州监狱的工作人员进行沟通,让被告的诉讼权利得到保障 。王某不同意离婚,得知苟某在家中排行老三,
2021年6月,故王某不同意离婚。最终让王某解开心结,依法向王某送达应诉通知书、虽然双方都有离婚的意愿 ,成功调解一起“特殊”的离婚纠纷案件 。最后在村委会的见证下,起到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当即表示同意调解离婚。苟某的母亲高某到法院咨询苟某的离婚事宜,二姐做了心脏手术在家休养 ,遂由法院和眉州监狱沟通。但双方之间存在较深误会,母亲年事已高,给王某拉家常 ,传票 、承办法官通过对案件事实调查发现,又蕴含了司法为民的情怀,上面有两个姐姐 ,肢体系一级残疾,2018年因刑事犯罪在眉州监狱服刑至今。为了充分了解案件基本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