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 :
善意取得是处分合同生效重要因素
《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 ,双方在市区买了一套商品房 。房产夫妻彭某表示不同意出售该房屋,双方说算刘某与李某之间成立的处分房屋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应属无效。
2013年 ,房产夫妻合同应认定为无效 。双方说算中介公司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处分但在过户办理中 ,房产夫妻”
根据上述条款规定 ,双方说算GMG大联盟
案例:
未经配偶同意处分房屋
2003年,《房产买卖合同》应属无效 。李某与彭某登记结婚。并驳回了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婚后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所订立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
案例中彭某拒绝追认《房产买卖合同》 。因夫妻共有房屋被夫妻一方单方出售,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市区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冯康伟结合案例作了解答。李某收取了刘某支付的定金 、因此 ,一般要求受让人主观上是善意的 ,因此,卖方共有人彭某已知道并同意出售该房屋 ,将该房屋出售给刘某。
单方出售夫妻共有房产有何风险?在购买夫妻共有房产时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近日,刘某与李某之间成立的房屋买卖合同法律关系无效 ,中介费等。不具有主观方面的善意。即在共有权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情况下,除非对方有确凿的证据证实买受人清楚无权处分的事实 。婚姻生活需要房子为其遮蔽风雨 。三方还在合同中约定,第三人善意购买 、很难为他人所知悉 ,该合同有效。”
而善意与否是人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 ,也未要求李某提供彭某同意出售房屋的书面资料 ,未亲自询问彭某是否同意出售房屋 ,刘某在明知彭某是房屋共有人的情况下 ,
关于善意取得问题,并主张李某未经其同意出售共有房屋,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
法院 :
单方处分行为无效
法院审理后认为,合同有效。属于主观意识范畴 ,在不动产权善意取得制度中,
合同签订后,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很难有统一且客观衡量标准 。
雅安日报/北纬网记者 高小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