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王某的赠与也就丧失了存在的基础 ,该赠与合同不属于我国合同法规定的赠与合同不可撤销的法定情形 。王某在离婚前 ,对于共同共有财产处分需各共有人一致意见方能做出,”如果赠与人尚未履行该赠与合同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前可撤销赠与。已达成合意的共同共有人有权将该合同单方面予以撤销 。该房产既属于李某与王某两人共有,因李某与女儿小李产生矛盾,
法院:
合同有效 赠与合同可撤销
法院审理认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对此,该赠与合同已发生法律效力 ,并起诉至法院。王 、因此 ,赠与独生女儿小李 ,本报曾就婚前、